1.21权责事项信息表
发布时间:2020-08-25 11:42:36来源: 浏览次数:字号:[][][]打印本页 分享至:

基本信息

编    码

1.21

名    称

多缴税款退(抵)

权力类型

行政征收

设定依据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一条。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。

适用对象

(可多选)

R 单位

R 个人

启动类型

R 依职权

R 依申请

数量规定

——-

收费规定

不收费

网上办理

――

通办类型

£ 全国通办

£ 全省通办

£ 全市通办

£ 属地办理

办理方式(可多选)

£ 即办

£ 预约办理

£ 延时办理

£ 网上办理

£ 最多跑一次

办理信息

受理部门
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

地址

广东省陆丰市政务服务中心

实施机关
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

管辖范围

广东省陆丰市

地址

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 

适用条件

1. 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,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;

2.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,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,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;

3.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;抵扣后有余额的,退还纳税人;

4.税务机关应当核实纳税人提供的材料,按规定办理,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。

裁量标准

——

提交材料

——

申请期限

——

法定办理期限

——

承诺办理期限

——

办理流程

1.21多缴税款退(抵)流程图

特殊规定

  ——

中介服务及依据

——

部门衔接

——

监管措施

日常监管

——

共享信息

——

核查信息

——-

咨询查询

咨询途径

https://12366.chinatax.gov.cn

进度结果查询

——

结果名称及样本

——

结果公示渠道

http://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

 

申请人责任

——

监督责任

追责情形

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:

1.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;

2.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;

3.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,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,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;

4.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

5.滥用职权,故意刁难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的;

6.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检举人保密的;

7.法律、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。

监督机构
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纪检组

联系方式

广东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
0660-8890747

投诉受理机构
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

联系方式

广东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
0660-8891156

信访受理机构
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办公室

地址和联系方式

广东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
0660-8890017

法律救济

行政复议机关

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

地址和联系方式

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 

0660-3296206

行政诉讼管辖法院

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(仅供参考。具体案件中,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,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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